捐赠免税政策
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提供公益性捐赠收据。所有向基金会的捐赠,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,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其中,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个人捐赠的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。超过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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